6月1日起,进境水果预检规程(SN/T 5407-2021)正式实施。这里的预检规程指的是:“由输入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在原产国执行或进行监督的植物检疫出证/许可”。同时在《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海关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水果预检包括核查果园资质证书、官方监管记录、查看果园管理手册,查看管理运行记录;实地验证果园管理是否满足该国与我国议定书的要求;对发现的有害生物或者具有有害生物危害症状的部位进行取样,并送输出国NPPO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同时对包装厂、对产品同样需要实施检查。
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检疫结果定为合格,根据需要,输出国与我国联合签发《水果预检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TER TO EXPORT ***(Fruit) ON PRE-CLEARANCE),对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检疫结果定为不合格,不予签发预检植物检疫证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水果预检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用来取代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根据申报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水果提交的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其内容应包含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还应注明集装箱号码和封志号码;同时还应当在附加声明中注明双边协定、议定书、备忘录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因此,两者虽然都是植物检疫证书,但是所附内容是不同的,使用场合也不同。
由于水果本身很容易夹带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导致货物抵运我国口岸后被要求退运,对企业运营成本不可控,同时不利于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对于已获准入的水果首次进口前,建议企业可以申请水果预检,经出口国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派检验检疫人员到产地预检,对原产地的疫情及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准予登记,降低货物被拒入境的风险。